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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银行不良贷款、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等税务政策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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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86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20〕48号
黄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精准施策保障实体经济平稳运行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五、关于中小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由财政按新增贷款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企业,从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角度,宜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代表所提建议对于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方向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六、关于不良贷款、税前扣除、税赋承担等税务政策(一)关于税收政策与核销政策相配套问题。一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我们在相关税收政策中明确,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凡经过确认属于真实损失的,都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未经确认的呆账损失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呆账核销的具体内容可点击标题查阅:不良资产处置之呆账核销操作实务。)
二是考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现行政策允许金融企业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准备金,并允许提取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准备金提取的具体政策可点击标题查阅: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同时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在按规定风险分类后,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专项贷款损失准备金,也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即金融企业贷款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损失,首先可按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或专项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这项优惠政策就是为了帮助金融企业防范贷款损失风险,允许金融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相当于在税收政策上对尚未发生的贷款损失提前给予了扣除,与一般企业计提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的政策相比,这项政策的优惠力度更大,建议暂时维持现有政策格局;
三是贷款损失核销是指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财务会计与税收所遵循原则不同。从国际上看,金融企业核销的贷款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的并非全部,都是符合税收政策、在一定范围内的,主要是由于财务制度与税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则不同,呆账核销的财务和税前扣除政策客观上会存在一定差异。从财务制度看,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谨慎性”原则,允许已发生和或有呆账损失核销;从税法规定看,是为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结构优化,遵循“真实损失”原则,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防止人为操作利润,避免道德风险和堵塞征管漏洞。从我们国家的制度设计看,目前采取的是准备金法为主的做法,即银行贷款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损失,都可以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相当于在税收政策上对尚未发生的贷款损失提前给予了扣除,具有计提的基数宽、计提比例高的特点。同时,对其真实发生的超过准备金的损失部分,仍然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现行税务处理与财务规定的差异只是扣除时间差异,并不影响扣除本身。
(二)关于抵债资产处置税费问题。以物抵债是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有效手段,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详细规定点击标题查阅: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以物抵债资产价值低于原债权价值,在该种情况下,银行机构在该事项中并未取得盈利,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以物抵债资产价值高于债权价值,且高于部分不退还原债务人,则银行机构因该事项取得的盈利,应照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若以物抵债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取得时以物抵债资产价值一致,则处置时作为处置收入的对应成本扣除,只有处置收入高于以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盈利部分才计征企业所得税。